(2015)丰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王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王俊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秀华,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199310506748,联系电话。(特别授权)被告王俊玲,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王俊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院受理案件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么文国审判员 马俊海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伟书记员 张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