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金梅与孔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梅,孔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金梅。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梅诉被告孔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梅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