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金梅与孔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梅,孔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胡金梅。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梅诉被告孔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梅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