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玉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1号罪犯孙玉伟,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玉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宣判后,孙玉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孙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玉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5日16时许,高冬冬伙同孙玉伟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一洗浴中心房间内,以赌博发生纠纷为由,对被害人梁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用刀将其下颌刺伤,梁某被迫交给孙玉伟等人现金9000元,孙玉伟分得赃款500元,赃款未追回。该犯系主犯。罪犯孙玉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玉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