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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广西南宁市惠途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壹加贰假日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4-2号。负责人陈建华。被告广西南宁市惠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2号青年国际15号楼3区3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周进鸿。被告南宁壹加贰假日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街12号。法定代表人:黄汉武。被告周进鸿。被告杨超。被告黄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广西南宁市惠途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壹加贰假日村有限公司、周进鸿、杨超、黄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南宁市惠途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壹加贰假日村有限公司、周进鸿、杨超、黄汉武名下价值人民币184851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南宁市惠途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壹加贰假日村有限公司、周进鸿、杨超、黄汉武名下价值人民币184851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