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瑞兴隆物业诉被告淡凤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淡凤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01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负责人马志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蔺六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淡凤岐,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淡凤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睿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