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张传伟与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唐宽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张传伟,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唐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伟,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宽友,经理。被告唐宽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伟与被执行人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唐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称,2013年4月8日张瑞学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唐宽友签订砖厂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并履行合同义务,于2013年4月28日将甲方注册的平邑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瑞祥公司的企业法人为张瑞学。甲、乙双方是承包关系,变更公司名称是合同约定的,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不是入股,也不是甲方的股东,由瑞祥建材清偿债务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13)平执字第2629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协议主文是:一、被告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唐宽友欠、借原告张传伟款计258100元,定于201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逾期不还,二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唐宽友共同承担。2013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传伟以(2013)平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平执字第2629号。2013年4月22日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4月28日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宽友变更为张瑞学。2014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平执字第2629号执行裁定:变更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传伟清偿债务2581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2013)平执字第2629号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3)平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形成之前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即案件调解时平邑县友鑫建材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对于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对申请执行人张传伟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确定,直接裁定变更平邑县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3)平执字第2629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云飞审判员 展洪文审判员 刘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