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刘永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刘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7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基光,公司职员。被告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金属加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被告刘永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永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永新银行账户内存款10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1044000元现金存款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永新银行账户内存款1044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4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