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联合油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辽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合油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辽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浙江运通海运有限公司,辽远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润泰阳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联合油供贸易(香港)有限公司(UNITEDBUNKERING&TRADING(HK)LIMITED)。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2座3902&03室。法定代表人:黄国祐,董事。被执行人:辽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LIAOYUANSHIPPING(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308号集成中心21楼2108室。法定代表人:贺超,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公寓6幢206室。法定代表人:贺挺,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运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公寓6幢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辽远船舶管理有限公司(LIAOYUANSHIPPINGMANAGE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308号集成中心21楼2108室。法定代表人:贺挺,董事。被执行人:润泰阳海运有限公司(RUNTIME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308号集成中心21楼2108室。法定代表人:贺超,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安建之执行员 匡 浩执行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