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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正红申请执行周艳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红,男。被执行人周艳,女。本院在执行杨正红与周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艳向杨正红支付所欠工资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礼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