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委会与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委会,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576-2号原告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委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2010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原告将其位于迎宾大道以南、虹桥宾馆以东的综合楼一处租赁给被告。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我院。被告认为本案标的已超级别管辖,应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房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因此,应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告提起诉讼以后,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标的额超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一审案件受理范围规定:我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为双方当事人都在辖区内的标的额在300万以下,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内的标的额在200万以下。本案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1506832.50元,不超出我院的管辖范围,对本案我院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我院管辖3000万标的以下民商事案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 立 斌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李昭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雪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