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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青宝与陈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宝,陈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王青宝,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被告陈勇,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宝与被告陈勇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青宝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青宝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仕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