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朱淑凤与徐寿彭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淑凤,徐寿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朱淑凤,女。被申请人徐寿彭,男。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淑凤申请宣告徐寿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淑凤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