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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乾道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富华棉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03号申请人湖北乾道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道嘉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明祥,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富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华。被申请人麻城富华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城富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申请人湖北乾道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富华棉业有限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申请人乾道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公司、麻城富华棉业公司所有的与本案诉讼标的(1300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公司资产等财产。申请人乾道嘉公司为上述申请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乾道嘉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富华棉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1300万元)相应的银行账户资金;或者对被申请人麻城富华棉业有限公司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号为麻土国用(2010)第420810182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乾道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