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邱春宝与邱振山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宝,邱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邱春宝,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余字乡余字村。被执行人邱振山,男,汉族,乾安县人,1953年6月8日出生,住乾安县余字乡余字村。邱春宝与邱振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邱春宝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邱春宝就同一执行依据、同一申请执行事项已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故邱春宝2015年4月20日的执行申请属重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春宝2015年4月20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