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审管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融汇地板经销处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融汇地板经销处,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管民初字第7号原告:喀左县某融汇地板经销处,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任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融汇地板经销处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