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骆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骆莎,陈巧芳,骆金红,骆军,金跃民,骆佩玲,赵德成,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金华市玮玮饰品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负责人:骆金鸿,厂长。被告:骆莎。被告:陈巧芳。被告:骆金红。被告:骆军。被告:金跃民。被告:骆佩玲。被告:赵德成。被告: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开发区东巷北街561号。法定代表人:金跃民。被告: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江工业区(义乌市九联漂染厂内)。法定代表人:陈巧芳。被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住所地义乌市徐江九联村荷叶口。法定代表人:陈巧芳。被告:金华市玮玮饰品厂,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港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金跃民。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骆莎、陈巧芳、骆金红、骆军、金跃民、骆佩玲、赵德成、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金华市玮玮饰品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借款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利率1.866%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止,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799%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则按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算42918元)。二、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元。三、第二被告至第十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骆莎、陈巧芳、骆金红、骆军、金跃民、骆佩玲、赵德成、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金华市玮玮饰品厂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案经审理查明的借款事实如下:贷款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保证人:骆莎、陈巧芳、骆金红、骆军、金跃民、骆佩玲、赵德成、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金华市玮玮饰品厂;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2月20日;放款日期及金额:2014年8月22日发款10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周转;执行利率:固定月利率18.66‰;罚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按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每月的21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尚欠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66%计算至2015年2月20日止,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799%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给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用10000元。二、被告骆莎、陈巧芳、骆金红、骆军、金跃民、骆佩玲、赵德成、浙江康立好化纤有限公司、浙江义乌跨世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金华市玮玮饰品厂对上述债务及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8元,由被告义乌市下骆宅兄妹自控设备袜子定型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427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俊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