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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杨洋,刘楠杉,宫吟雨,杨宝良,浙江舟山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杨洋,刘楠彬,宫吟雨,杨宝良,浙江舟山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5号原告: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401-F17、B401-F18。法定代表人:张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葶,户籍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座14层1403号。法定代表人:杨洋。被告:杨洋,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楠彬,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宫吟雨,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杨宝良,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浙江舟山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339室。法定代表人:朱庆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杨洋、刘楠彬、宫吟雨、杨宝良、浙江舟山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共价值496443.2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同时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福)键保龙字第0174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496443.24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杨洋、刘楠彬、宫吟雨、杨宝良、浙江舟山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共价值496443.2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纯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晖第3页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