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6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姜薇霞,均系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山,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