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杰、郭元清与郭元清、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清。被告李维华,系郭元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郭元清、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郭元清、李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杰承担。代理审判员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胡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