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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5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燕娟申请执行高少华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娟,高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44-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娟。被执行人高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张燕娟申请执行高少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少华在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708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