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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怀义与陈钦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义,陈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义,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钦才,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怀义与被执行人陈钦才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钦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钦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