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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敬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48-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综合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杨中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侯敬君。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敬君、农凤英、钟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敬君在南宁方印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95013.06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至2018年5月18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邓绍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