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林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47号罪犯徐林,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徐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03年2月26日投入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5月10日转入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9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12月参加自考一门合格,2013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8月获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资格证书。现累计考核分1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林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4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