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郑某某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郑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45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