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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房敏与黄国强、黄秀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敏,黄国强,黄秀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5-2号申请人房敏。被申请人黄国强。被申请人黄秀娟。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黄国强驾驶、黄秀娟所有的鲁G×××××车一辆。因被申请人黄国强已缴纳保证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国强驾驶、黄秀娟所有的鲁G×××××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