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曹×、都×、张×、贾×、杨×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3号周×、曹×、都×、张×、贾×、杨×: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们为达到个人目的,明��天安门广场长安街附近系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仍在此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你们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你们实施的具体行为及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们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认定你们犯寻衅滋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