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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诉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石启通、魏桂秀等与王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启通,魏桂秀,范增梅,石飞飞,石玉,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诉保字第0030号申请人石启通,男。申请人魏桂秀,女。申请人范增梅,女。申请人石飞飞,男。申请人石玉,男。被申请人王力,男。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力名下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