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吕某,男,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被告史某,女,193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史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和解,故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