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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萧炳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萧炳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该局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林小兰,该局职员,联系地址。被告:萧炳超,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萧炳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斯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