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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商初字第00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商初字第00877-2号原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景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0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原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