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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8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美玲申请执行庄会平、王雅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玲,庄会平,王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834-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委托代理人李贺森,男。被执行人庄会平,男。被执行人王雅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鸡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3)鸡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及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2号判决书。故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同时,一并解除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庄会平所有的黑GX**号捷达牌出租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庄会平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孙某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综合楼,建筑面积78.0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