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夏大中,李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约翰逊(AndrewJonathan),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忠孝门85号。法定代表人夏大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79号(老武珞路四巷179号)1层2号。法定代表人夏大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大中。被执行人李杏萍。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夏大中、李杏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武汉市武昌区,且该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33号裁决书指定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炳审 判 员 冯正春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青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