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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兴华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华,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华,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从发,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826-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现因扣划案件执行款和罚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银行xxx账号内存款75000元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