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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群与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7-1号申请人张群。被申请人宋运海。被申请人王红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群与被申请人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运海驾驶的鲁M×××××、鲁M×××××挂号车一辆的扣押。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林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