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群与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7-1号申请人张群。被申请人宋运海。被申请人王红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群与被申请人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运海驾驶的鲁M×××××、鲁M×××××挂号车一辆的扣押。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林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