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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志远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甲、李某甲等人到梨树镇“二力海鲜烧烤”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因被告人张某某饮酒过量,不听劝阻并殴打刘某某、王某某甲、崔某某,致王某某甲、崔某某轻微伤。公安干警王某某乙、李某乙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张某某又对王某某乙进行殴打,致轻微伤,致使公安干警无法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乙等人的陈述,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与饭店的工作人员并与被告人自己的朋友发生纠纷,有殴打及撕扯的行为。在公安干警王某某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在醉酒情况下与王某某乙发生冲突,拒绝被带回派出所处理过程中有过殴打行为,但此行为不足以达到暴力程度,语言辱骂并未对王某某乙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即无罪的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甲、李某甲等人到梨树镇“二力海鲜烧烤”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因被告人张某某饮酒过量,不听劝阻并殴打刘某某、王某某甲、崔某某,致王某某甲、崔某某轻微伤。公安干警王某某乙、李某乙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张某某又对王某某乙进行殴打,致轻微伤,致使公安干警无法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梨树县公园小区楼下二力海鲜烧烤店,该烧烤店内一台组装电脑和一部苹果4手机被毁坏等情况。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崔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头面部损伤之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4、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崔某某、王某某甲认错,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5、证人王丽荣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上11点左右,张某某和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来到我家烧烤店吃饭,他们喝了5、6瓶白酒,喝到次日凌晨一点左右时,张某某和他一起来的一个男的发生争吵后打这男的几个耳光,我丈夫崔某某过来拉仗,张某某骂崔某某并用拳脚打崔某某,我就报警了。后树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要带张某某回派出所,张某某打骂警察几拳,崔某某劝张某某,张某某又把崔某某打了,后又来了几名警察把张某某带走了。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22时,我和张某某他们到二力海鲜烧烤吃饭,我们一直喝到后半夜一点,饭店老板娘和二力劝张某某喝多别再喝了,张某某就用手推二力一下,并和二力撕扯到一起。警察来后,张某某又用拳头打骂警察。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1点多钟,我们树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二力烧烤店有人打仗,指导员王某某乙带领我赶到现场。看到张某某在烧烤店门口和一名男子撕吧,老板娘说张某某把烧烤店的物品砸坏了。王某某乙告知我们的身份,准备带张某某回派出所,张某某把王某某乙推开说警察多个啥,骂王某某乙,并用拳脚打王某某乙,二力和一个女的上来劝张某某,张某某把二力和这个女的打了,我当时在旁边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我看王某某乙自己控制不住张某某,我把记录仪交给旁边老百姓,我和王某某乙把张某某控制住,之后打“110”支援。王某某乙胸部和面部受伤了。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11时许,我和王某某甲、李某甲、张某某到二力海鲜烧烤店吃饭,我们喝到凌晨1点钟左右,张某某喝多了,我就劝张某某不让他再喝酒了,他就打我几个耳光,我对象王某某甲拦着张某某,张某某把王某某甲给打了,烧烤店老板二力来拉架,张某某把二力也打了,把桌子上的东西碰掉了,后来我就走了。9、被害人王某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11时许,我和刘某某(刘浪)、李某甲、张某某去梨树二力烧烤店吃饭。凌晨1点多,我买烟回来看见张某某正在打刘某某耳光,烧烤店屋内的东西都被砸了,我和刘某某上去拉仗,张某某就打我和刘某某,过了几分钟,来了两名警察要带张某某去派出所,张某某用拳脚打警察,我上去拉着张某某,张某某把我打倒了,李某甲把我扶到车上,我们就走了。10、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上11点左右,张某某和二男一女在我家烧烤店喝酒喝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张某某和他们一起吃饭的一个男子吵吵起来,我让张某某出去,他就骂我并打我胸口一拳,王丽荣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张某某又骂警察,警察要带张某某回派出所,张某某用拳脚打一名警察几下,我上去劝他,张某某又打了我两个耳光,一个女的上前劝张某某,张某某一脚把这个女的踹倒了,警察过来张某某又踹警察,后又来几名警察把他带回派出所。11、被害人王某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我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辖区内二力烧烤店报警电话,我立即带领民警李某乙穿警服开警车出警,到烧烤店看到张某某光着上身,嘴里骂吵吵的要往烧烤店里冲,烧烤店老板二力和他媳妇拦着,我问怎么回事,二力说他要打人,还砸东西。我和张某某说我是派出所警察,让张某某和我们去派出所处理一下,张某某不听骂骂吵吵的,伸手撕吧我,他打我前胸、脸上几拳,二力和一个女的来劝他,也被张某某打了,后来我和李某乙一起将张某某摁倒,又打电话让巡警支援,才把张某某带走。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10点多,我和刘某某、王某某甲、李某甲一起去二力海鲜烧烤店喝酒,喝第一瓶酒时,我还有点印象,喝第二瓶酒时我就记不清后来发生的事了,我喝酒喝多了,啥事都不记得了,我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又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田文军审判员  朱 颖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