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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沈某,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郑某,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沈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