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吴某某与被告杜杏荣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某某支付人民币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互负债务予以抵销,被执行人还须支付申请执行人342200元,被执行人应于逸仙路XXX号XXX室房屋由双方自行出售后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民事判决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抵销部分外余款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