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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欧某某与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欧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被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20日作出的(2002)石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欧某某、邓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568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