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2)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176-1号本院2015年5月4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告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5年4月2日的利息及罚息为202774.50元,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补正为“被告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5年4月2日的利息及罚息为202774.50元,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审 判 员 郭虹霞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