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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与陈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负责人:蒋世楼,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志斌。被告:陈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魏珠祥,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诉被告陈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桐城市大关镇青龙村河边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沈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五)准许或不准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