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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日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流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日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日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流波,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日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流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流波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1824.17元、案件受理费1191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4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日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遗漏被执行人周流潭、周煜高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胡世清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