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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金娥与于水永、孔繁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娥,女。被执行人:于水永,男。被执行人:孔繁美,女。申请执行人王金娥与被执行人于水永、孔繁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作出了(2013)庄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20元、执行费175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于水永因犯罪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服刑改造)。被执行人孔繁美称无能力执行,同意拍卖保全查封的楼房还款。另查二被执行人被法院保全查封的两处楼房现在本院另案处理当中,等待处理结果。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权利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凌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