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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立与冯宝山、徐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一,冯宝山,徐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孙立一。被告:冯宝山。被告:徐东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保全费43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