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立与冯宝山、徐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一,冯宝山,徐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孙立一。被告:冯宝山。被告:徐东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保全费43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