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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刑初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刑初字第085号自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女,生于1986年2月1日。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与高某已自行和解,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志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