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刑初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刑初字第085号自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女,生于1986年2月1日。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与高某已自行和解,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志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