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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王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王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魏斌。被告王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王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斌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魏斌预交),由魏斌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