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王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王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魏斌。被告王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王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斌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魏斌预交),由魏斌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