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久成与被告李天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成,李天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李久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李天永,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成与被告李天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久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