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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久成与被告李天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成,李天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李久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李天永,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成与被告李天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久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