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虞世平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耀发,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虞世平,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人虞世平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6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6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虞世平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6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麻工商处字(2014)第6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瓷砖;2、补缴罚款121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