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帅与徐成雄、张喃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70号原告:刘帅。被告:徐成雄。被告:张喃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号。负责人:腾秋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卉,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徐成雄、张喃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5年5月12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帅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