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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曾菊华与四川桐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菊华,四川桐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曾菊华。被执行人四川桐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国军。关于曾菊华与四川桐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曾菊华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曾菊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次执行未实现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