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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4号原告顾某,女,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某,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