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4号原告顾某,女,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某,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搜索“”